原文鏈接: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經寶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26日簽發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1年市政府印發的《寶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保障多業主物業項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與改造,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鑒于以下原因,需要重新修訂: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對使用、續籌維修資金等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比例進行了調整,原《管理辦法》與上位法不一致。
二是原《管理辦法》要求開發企業以幢為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交存尚未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否則不得辦理該幢樓的初始登記。但近兩年來,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商品房銷售低迷,開發企業無法一次性墊交未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部分非剛需購房業主不收房,也不交維修資金,導致整幢樓無法辦理初始登記,直接影響已收房業主辦理轉移登記,原《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房地產發展新形勢。
三是近年來由于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名稱發生變化,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二、修訂目的和過程
為更好地規范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與使用等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各縣區住建局意見,協調市房地產協會、市物業協會分別征詢了全市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意見,通過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按照規范性文件出臺要求完成了合法性審核,經市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2月26日以寶規〔2024〕005-市政府005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三十九條,與原辦法相比,從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交存標準、資金管理、申請使用程序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完善,重點修改了以下兩個方面內容:
(一)維修資金交存節點:由原“以幢為單位,未在指定專戶足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該幢樓的產權初始登記”調整修改為“業主在辦理首次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票據。開發建設企業及相關單位在不動產首次登記后,辦理自用或未售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尚未出售或自用房屋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清證明”。
(二)資金申請使用比例:由原“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調整修改為“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